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 陳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信行 等11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饒瑞翔 、曾 陳玉英 、 詹碧蓮 (均已歿)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