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92年9月2日91年度訴字第92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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