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小字第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馬小字第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小字第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