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調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昱輔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八德區,有其戶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
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