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侯永信東信鋼鋁工程行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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