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9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麗娟
林均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均因向被告曾麗娟租賃房屋有所糾紛,於民國106年3月18日下午1時許,在新竹縣○○鄉○○路○段○○○巷聯有汽車廠附近巧遇,並生口角爭執,被告林均及曾麗娟各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被告 林均先 徒手毆打被告曾麗娟之左臉、右腹部及腰部,被告曾麗娟不甘遭毆,亦持紅色手提包與被告林均相互拉扯扭打,致被告曾麗娟受有右腰和右下腹挫傷,左臉挫傷之傷害,被告林均則受有左下巴開放性傷口1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均、曾麗娟相互告訴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2人互相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04頁)。是依照首開說明,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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