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23號原告 李森雄
余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告 藍天鴻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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