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玉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包含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依帳務明細所載,催本:111,139、167,680,催息:10,775、9,624,違約金:11、274)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