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2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明裕 被上訴人即原告 胡辛麗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7萬9096元(參本院110年度補字第260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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