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9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告 程沛瀠程傳芳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東區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94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李佳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佳芮

           法 官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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