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東區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94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安傑
書記官李佳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佳芮
法 官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