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