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 卓婉玲 相對人 陳慶忠 即 陳德霖 之繼承人相對人 王錦釵 即陳德霖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忠、王錦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 王肆良 之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王肆良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等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