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08號上訴人 呂紫芸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善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叁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