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健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2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健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星辰遊戲光碟片肆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補充記載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侯健豪」後補充記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依101年易字第294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與妨害兵役罪及傷害罪,本院依102年聲字第2036號定應執行刑11月,於102年12月19日徒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應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
㈢、證據部分:「贓物認領保管單」應予以刪除。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有上開補充記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被告有竊盜等案件之前科紀錄(參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星辰遊戲光碟片4片,價值約新臺幣396元)未據扣案,被告供稱,伊把這4片星辰遊戲光碟片使用掉,並拿去丟掉了等語,爰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啓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2589號被告侯健豪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中和區和平街76巷9弄10號1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健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7月3日16時8分許,在新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 王衍勳 所管領陳列於店內之星辰遊戲光碟片4片(價值新臺幣396元),得手後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重機車逃逸,經王衍勳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王衍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健豪於警局初訊時及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衍勳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畫及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檢察官張啓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