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412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竣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36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竣朝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36號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如附表所示之證物紙本影本,且就所取得之證物影本內容不得散布或作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竣朝聲請付與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36號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不同意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因光碟內資料模糊不清,完全無法辨識,懇請提供紙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規定明確。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36號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之被告,聲請付與如附表所示之證物影本,目的在瞭解就被訴事實有關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攸關其防禦權之行使,於法核屬有據,爰准許交付如附表所示證物之紙本影本後交付之。又上開所取得之證物影本內容不得散布或作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王兆琳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附表:
編號證物影本內容卷證頁碼1共同被告 葉庠昇潘建豪 之LINE對話紀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號卷卷二第371-383頁2共同被告葉庠昇與 寶辰 范勤祥 之LINE對話紀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號卷卷二第385-389頁3共同被告葉庠昇與 展佑 土木包工業之LINE對話紀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號卷卷二第391-401頁4共同被告葉庠昇與 萬富榮 曾小姐之LINE對話紀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號卷卷二第403頁5共同被告 陳儒整 與大陸馬賽克商之LINE對話紀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號卷卷二第405-423頁6共同被告陳儒整與寶辰范勤祥之LINE對話紀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號卷卷二第425-427頁7共同被告陳儒整與磁磚送審資料有關之對話紀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39號卷卷二第4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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