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24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仲鈺 被告 汪智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貳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參萬零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間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55條、信用貸款申請書第30條約定(見本院卷第31、49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月22日起至116年1月22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公告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1.12%計算,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嗣被告於112年2月17日與原告簽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申請書,將借款到期日變更至116年7月22日止,並約定自112年1月22日起至112年7月22日止為本息償還寬限期,寬緩期間之利息於寬限期滿後之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詎被告於112年7月22日起未依約清償,尚欠298萬2,949元(即本金294萬4,471元、緩繳息3萬8,4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清償全部款項。
㈡被告復於000年0月間透過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
貸款,原告於111年1月28日撥付250萬元予被告,約定借款期間為7年,借款利率按原告公告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自原告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嗣被告於112年2月17日與原告簽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申請書,將借款到期日變更至118年7月28日止,並約定自112年1月28日起至112年7月28日止為本息償還寬限期,寬緩期間之利息於寬限期滿後之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詎被告於112年7月28日起未依約清償,尚欠219萬2,299元(即本金216萬5,204元、緩繳息2萬7,0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清償全部款項。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2項所示;⒉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借款約定書、歷史利率查詢、個金授信總約定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截至當日部分/全部清償金額查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申請書及通知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3頁),堪信為真實。被告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民法第478條前段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民國;新臺幣/元)編號計息本金利息期間週年利率12,944,471自112年7月22日起至112年8月22日止2.7%自112年8月23日起至113年5月22日止3.24%自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2.7%22,165,204自112年7月28日起至112年8月28日止2.58%自112年8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3.096%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5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