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96號
原   告  賴建享
訴訟代理人  賴宏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芬伶詹金村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