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6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6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672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參仟肆佰陸拾壹元,其中㈠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柒拾貳萬壹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若未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清償完竣,則自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至,改依年息百分之四點三計算之利息;暨上開㈠、㈡項借款並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另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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