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1074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甲○○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
12月26日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1月24日送
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