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代理人 蔡鎔伊 被告 劉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763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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