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俊彥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俊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俊彥因犯殺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0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08年3月15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0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2月2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