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告 莊碩鴻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律師
李冠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岳虎 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