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弘民選任辯護人王奕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弘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王兆琳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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