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9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98號原告 張威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慧瑛 等5人間因其他請求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種類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千元,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24條、第57條、第105條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記載適格之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及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以110年度訴字第9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郭銘禮法官林學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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