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7號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上列聲請人與 唐淑貞 即 唐珠祥 及 唐張寶珠 之繼承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已於民國105年7月1日自馨琳揚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於相對人之繼承人唐珠祥之債權,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不詳,致無法送達此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此項通知云云。
三、然經本院囑託相對人上開戶籍地址之轄區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訪查,獲該分局以112年5月5日鳳警刑偵字第1120006304號函,回覆本院,相對人仍居住上開戶籍地址,則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