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借款期間至101年4月19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率2.23%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3.03%)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貸款契約為證。
(二)債務人應於每月19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8年8月1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貸款契約第十一條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07,43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應負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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