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98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林宗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2計算之利息,暨⒈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即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止,以新臺幣肆仟零陸拾貳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2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以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捌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2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壹拾捌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2計算之),暨⒉逾期在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並以現欠本金餘額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