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728號債權人衛道林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曾員代理人 呂銨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麗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姓名是否誤繕?因後附報備證明及債權人之
印文所示,債權人名稱應為「衛道林園住戶管理委員會」,若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提出債務人楊麗玲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中市○○區○○街○○○巷○號7樓),因未陳報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
㈢請提出足資證明債務人楊麗玲已簽收存證信函之資料(如
掛號回執,管委會簽收簿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