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村選任辯護人周敬恒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黃永村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所犯為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其涉犯重罪就常情而言有逃亡的可能性,及其另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前科紀錄,法紀觀念較為淡薄,有事實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其自民國101年5月25日起羈押
3月在案。茲因被告前述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周靜妮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