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國益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廖國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7日│100年3月7日│100年4月1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46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2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95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0號│100年度訴字第466號│100年度訴字第678號││├───┼─────────────┼─────────────┼─────────────┤││日期│100年5月27日│100年6月15日│100年8月23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0號│100年度訴字第466號│100年度訴字第678號││├───┼─────────────┼─────────────┼─────────────┤││日期│100年6月14日│100年6月15日(聲請書誤載│100年8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7月4日)│為同年9月9日)│├───┴───┼─────────────┼─────────────┼─────────────┤│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95│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47│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184│││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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