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55號聲請人 黃琪湞 即 胡秀芬 即債務人代理人 王逸青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②1.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2月至108年11月)收入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③2.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2月至108年11月)必要支出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五份。│├───────────────────────────┤│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債權人人數+債務人地址數+債務人代理人地址數*4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2.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2.目前職業及每月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文件。││③3.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4.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