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13號
原告 林義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麗惠 、清烈、俊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