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冠蓁具保人陳阿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阿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阿紋因被告賴冠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保字第00000000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1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由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91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移送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更名前)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陳報之住所合法傳喚、拘提後,並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等在卷可查;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在卷可參,又被告目前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其在監在押紀錄表可佐,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