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奕均 債務人 謝勝合 律師即 涂國華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管理人涂國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九九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按月不足新台幣壹佰元,以新台幣壹佰元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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