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5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國雄 即益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松章 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959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