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606號
原 告 書香大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家生
訴訟代理人 蔡義德
被 告 莊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6樓房
屋之所有權人,為原告社區住戶,每月應繳納管理費新臺幣
(下同)880元,然被告自民國106年4月起至108年7月止計
28月共2萬4,640元之管理費未繳納,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
告2萬4,640元,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戶籍謄
本、欠繳統計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
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萬4,64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