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7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逸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昱菱 間因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以105年度婚字第703號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離婚等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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