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標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宗標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民國106年11月28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附表:受刑人林宗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3罪)│有期徒刑3月(3罪)│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6日、│105年1月17日、│105年7月20日│││105年4月5日、│105年4月5日、││││105年4月24日│105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80、1443、2288│字第980、1443、2288│字第3260、3627號│││、2623號│、262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43、│105年度審訴字第843、│105年度審訴字第1665││事實審││992、1037號│992、1037號│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30日│105年12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43、│105年度審訴字第843、│105年度審訴字第1665││判決││992、1037號│992、1037號│號││├────┼──────────┼──────────┼──────────┤││判決│105年12月13日│105年12月13日│106年1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備註│第1096號(業經法院定│第1097號(業經法院定│字第4832號(編號3、4│││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刑為有期徒刑7月)│於更定其刑前分經法院│││(編號1、2、3、4於10│(編號1、2、3、4於10│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6年6月19日經法院定刑│6年6月19日經法院定刑│,並定刑為有期徒刑1│││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年1月)│││)│)│(編號1、2、3、4於10│││││6年6月19日經法院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3、4經法院於10│││││6年11月8日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8月、9月及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0日│104年11月23日│104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3260、3627號│毒偵字第77號│毒偵字第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65│106年度訴字第1282號│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26日│106年6月21日│106年7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65│106年度訴字第1282號│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號││││├────┼──────────┼──────────┼──────────┤││判決│106年1月17日│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會勞動││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字第4832號(編號3、4│第11412號│第12993號(編號6、7│││於更定其刑前分經法院││業經法院定刑為有期徒│││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刑8月)│││,並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1、2、3、4於106│││││年6月19日經法院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3、4經法院於10│││││6年11月8日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8月、9月及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4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判決│106年7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之│會勞動││││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2993號(編號6、7│││││業經法院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