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8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臺幣叁佰捌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6年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860,000元,約定116年06月29日到期,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98年6月29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雙方簽訂之授信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