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7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7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7年10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伍萬玖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參萬肆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千肆百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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