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振義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振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振義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上開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振義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3年7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592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7月17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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