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子涵 即林苡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