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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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49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康淨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66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
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康淨慈於110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
,借款期間為自110年6月18日起至113年6月17日止。詎料債務人康淨慈於112年2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