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告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光榮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游文愷 律師被告 陳文勲 訴訟代理人 陳鈺璇 被告 秦傳隆
陳水蓮 張偉鈺 張品鈺 陳雅婷
陳進益 王 陳金英 李 陳金鳳 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進陽 被告 陳泱同
陳彥同 陳彥圭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昱宏 被告 王政鈞
王姿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複代理人 林品君 律師
李宜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共有人編號6、10、11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宸和附表編號原記載更正後記載67480/100007480/1000001012467/1000012467/100000112494/100002494/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