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告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光榮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游文愷 律師被告 陳文勲 訴訟代理人 陳鈺璇 被告 秦傳隆
陳水蓮 張偉鈺 張品鈺 陳雅婷
陳進益陳金英陳金鳳 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進陽 被告 陳泱同
陳彥同 陳彥圭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昱宏 被告 王政鈞
王姿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複代理人 林品君 律師
李宜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共有人編號6、10、11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宸和附表編號原記載更正後記載67480/100007480/1000001012467/1000012467/100000112494/10000249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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