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26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明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陳建瑜 律師複代理人 張人志 律師反訴被告乙○○被告即反訴原告台北市動物園之友協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