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林士竤 原名: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5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到庭陳稱:伊於民國95年6月已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達
成協商,希望可與原告達成分期清償的協議,但希望利息、違約
金部分可以全部免除。伊當初有授權安泰銀行與伊所有的債權銀
行協商,但是安泰銀行職員疏失導致原告並未在協商之列。等語
,資為抗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
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又雖
被告雖主張已向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申請債務協商,然依法自
不影響本件訴訟之進行,而是否免除利息、違約金,應經原告之
同意,惟原告並不同意被告之要求。是被告之抗辯,不足採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