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97年度執字第621號),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影本、戶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