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42號原告乙○○被告日帝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帝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