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吳岱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2月12
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4,53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月18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39,6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15
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3,2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54,532元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4.33%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239,654元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4.33%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3133,227元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7.83%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