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告 施統生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黃淑貞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補正附所有證物之起訴狀繕本3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董美惠